小型维修需要监理单位吗
结论先行:
企业自筹资金、且不改变主体结构、不增加面积、不涉及消防/环保/承重等安全内容的加工厂房小型维修,法律层面并不要求必须委托外部监理单位;但企业仍须履行“内部监理”或“自我管理”责任,并留存完整验收资料备查。
一、法规检索结果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必须监理”的范围采用“正面清单”方式,仅把
- 国家重点工程
-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3000 万元且属于市政、科教、文卫、商业等)
- 成片开发 5 万 m² 以上住宅
- 使用外资或国际组织贷款项目
列入强制监理范围。加工厂房日常维修不在其列 。
- 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也未把“企业自筹、自用、小型维修”纳入强制监理名录。
- 地方/行业实践
- 铜陵经开区 800 万元“自筹维修打包”项目,仍通过公开招标聘请监理,但文件明确是“经营性资产”,属于国企自愿强化管理 。
- 同济大学、宁夏大学等 50 万元以下校内修缮,允许“使用单位自行管理”,不再强制外聘监理 。
- 红河州政府网站写明:若工程不请专门监理,建设单位须排出自己的监理人员并留存影像资料 ——这就是“内部监理”模式。
二、何时仍建议/必须请监理
| 情形 | 是否强制 | 依据 |
|---|---|---|
| 1. 维修金额达到当地“必须公开招标”限额(常见 100–400 万元) | 招标条款同步要求监理 | 地方财政或国资监管规定 |
| 2. 涉及结构、承重、消防、防爆、环保设备改造 | 住建部门要求备案并委托监理 | 《条例》第三十五条 + 地方质安站 |
| 3. 厂房出租方/保险公司/贷款银行合同要求 | 按合同约定 | 私法自治 |
三、企业“内部监理”最低要求(免外聘时)
- 指定一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的员工担任项目责任人;
- 编制“维修方案+自检表”,对隐蔽工程、防水、防火节点拍照并留存;
- 竣工后由企业工程、安全、使用部门三方验收,形成《竣工验收单》;
- 发票、合同、验收单、影像资料保存 ≥5 年,供审计或住建抽查。
四、实务提示
- 金额 ≤ 5–10 万元且纯为地面、墙面、门窗、水电小修,企业可直接自修自验;
- 金额 20–100 万元,建议先向属地质安站或住建局咨询是否需备案,再决定是否外聘监理;
- 金额 ≥ 100 万元或涉及特种作业,最好直接委托监理,避免后续消防、环保验收卡壳。
结论
加工厂房“小型维修”若完全自筹、不改变主体结构、不超当地限额,法律不强制聘请外部监理,但企业必须自行承担质量、安全、验收责任;一旦触及结构、消防或大额资金,仍应主动委托监理,以免后续验收、审计、保险理赔产生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