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行:
企业自筹资金、且不改变主体结构、不增加面积、不涉及消防/环保/承重等安全内容加工厂房小型维修法律层面并不要求必须委托外部监理单位;但企业仍须履行“内部监理”或“自我管理”责任,并留存完整验收资料备查。

一、法规检索结果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必须监理”的范围采用“正面清单”方式,仅把
    • 国家重点工程
    •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3000 万元且属于市政、科教、文卫、商业等)
    • 成片开发 5 万 m² 以上住宅
    • 使用外资或国际组织贷款项目
      列入强制监理范围。加工厂房日常维修不在其列 。
  2. 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也未把“企业自筹、自用、小型维修”纳入强制监理名录。
  3. 地方/行业实践
    • 铜陵经开区 800 万元“自筹维修打包”项目,仍通过公开招标聘请监理,但文件明确是“经营性资产”,属于国企自愿强化管理 。
    • 同济大学、宁夏大学等 50 万元以下校内修缮,允许“使用单位自行管理”,不再强制外聘监理 。
    • 红河州政府网站写明:若工程不请专门监理,建设单位须排出自己的监理人员并留存影像资料 ——这就是“内部监理”模式。

二、何时仍建议/必须请监理

情形 是否强制 依据
1. 维修金额达到当地“必须公开招标”限额(常见 100–400 万元) 招标条款同步要求监理 地方财政或国资监管规定
2. 涉及结构、承重、消防、防爆、环保设备改造 住建部门要求备案并委托监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 地方质安站
3. 厂房出租方/保险公司/贷款银行合同要求 按合同约定 私法自治

三、企业“内部监理”最低要求(免外聘时)

  1. 指定一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的员工担任项目责任人;
  2. 编制“维修方案+自检表”,对隐蔽工程、防水、防火节点拍照并留存;
  3. 竣工后由企业工程、安全、使用部门三方验收,形成《竣工验收单》;
  4. 发票、合同、验收单、影像资料保存 ≥5 年,供审计或住建抽查。

四、实务提示

  • 金额 ≤ 5–10 万元且纯为地面、墙面、门窗、水电小修,企业可直接自修自验;
  • 金额 20–100 万元,建议先向属地质安站或住建局咨询是否需备案,再决定是否外聘监理;
  • 金额 ≥ 100 万元或涉及特种作业,最好直接委托监理,避免后续消防、环保验收卡壳。

结论

加工厂房“小型维修”若完全自筹、不改变主体结构、不超当地限额法律不强制聘请外部监理,但企业必须自行承担质量、安全、验收责任;一旦触及结构、消防或大额资金,仍应主动委托监理,以免后续验收、审计、保险理赔产生风险。